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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什么情况?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保险待遇的话,主要是由符合了下列情形之一:

【1】重新就业:当职工重新就业开始缴纳五险后,就证明以不符合失业情形,需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2】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入伍后就会成为一名军人,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也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的:如果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的话,其具体情况经办机构难以掌握,难易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在失业期间是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是不会影响失业保险金的继续领取;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也就是说没有就业意愿的人也不能继续领取。

此外,按照要求,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都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俗理解来看,如果失业人员是因为自己主动辞职的话,也无法领取;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综上来看,不管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还是继续领取,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如果职工还没有领完失业保险金就找到了新的工作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就会与上次失业应领未领的剩余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流程:

1、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复核;

3、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按月代发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银行)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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