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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26层高楼空调外机掉落,造成一人身亡多车受损,会判刑么?

“不是吧,就掉下一个空调外机来,就得判我刑?”

近日,湖南长沙,某大厦26层外墙坠落一个空调外机,砸坏了楼下停的三台汽车。

更为不幸的是,其中有一台车里面有一个人,当场被砸死了。


(资料图)

【法海说法】

1.这种行为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一个罪名,就是高空抛物罪。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高空抛物罪主要打击的是故意从高空往外抛掷物品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往外抛置的行为。

像本案这种情况,准确地说,应该是高空坠物,毕竟,不是某个人把空调外机扔出去的。即便相关人员有责任,也是一种过失行为。

因此,本案这种行为是不构成高空抛物罪的,但是并不代表不构成任何犯罪。

2.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些人可能会说,我真的不是故意的呀。当然!这个罪名本身打击的就是过失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持的是一种反对的态度。

结合本案,主体就是空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空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本身就有对空调管理、维修、固定等的义务。

如果他由于自己的疏忽,明知道空调可能出现坠落的风险而不管不顾,最终空调掉落,砸死了人的话,那他就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当然,如果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对此没有过错,是由于暴风雨的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的话,那么管理人和所有人是不构成犯罪的,这属于刑法中的意外事件。

3.空调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赔偿义务

无论有没有人构成刑事犯罪,空调的所有人、管理人都负有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也就意味着,对被砸死的死者的亲属来说,只需要证明死者的死亡与空调的坠落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死者是被空调砸死的就行。

接下来的举证责任就转移给,空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了,如果他们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

而对于车辆的损失自然就是赔偿车辆的维修损费用了。

不过,如果有其他的责任人,比如说在空调安装的时候,安装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少给安了个螺丝等,那么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安装人员(或其单位)追偿。

关键词: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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